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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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人民医院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242.97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49810.56元; 二、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的50%,计:90329.89元×50%=45164.9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的50%,计:90329.89元×50%=45164.9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139元,被告***负担495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负担571元,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495元。 (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汇入原告***中国邮政银行惠民县支行姜楼支行账户:62×××9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