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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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 陕西金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定 书(2019)陕01民终1130号上诉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定 书(2019)陕01民终1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战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金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荆雄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上诉人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金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8)陕0124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8)陕0124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4元(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已预交),全部退还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审 判 长 陈晶审判员 魏哲审判员 李沫雨二0一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余鑫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