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蓝田县城关中学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

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6630元;

二、被告蓝田县城关中学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

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8月15日之前的利息1495297.8元;以30663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以1045418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8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3861元,剩余的21028元,由被告蓝田县城关中学负担210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6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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