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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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浩荣投资有限公司 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国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金祺德(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赣州经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浩荣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2亿元的价格共同回购赣州经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1.11%的股权,并支付赣州经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相应的收益(收益以2亿元为基数,按年化15%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浩荣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浩荣投资有限公司、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赣州国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本案而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24万元、律师代理费98.6849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434元,由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浩荣投资有限公司、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