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滨州市宏福泰商贸有限公司
鸡西市鸿通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滨州市宏福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鸡西市鸿通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合同价款2408303.24元。

被告滨州市宏福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4.35%支付给原告鸡西市鸿通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10月31日计117天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3581元,并按此标准给付至合同价款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39元,由滨州市宏福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4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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