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富瑞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月2071民初19653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富瑞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51694.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1694.4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34元,合计6868元(中山市富瑞家具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68元,并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中山市富瑞家具有限公司,人民法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