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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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 潜江市熊口镇郭湾加油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郭典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罚息[其中截止2019年4月25日尚欠利息、罚息共计246171.99元,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际逾期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995%×(1+50%)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湖北华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郭典英的上述债务在其担保责任限额(位于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共建路华罡家园小区的三套房产的实际处置款)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1元,减半收取计613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10150.50元,由被告***、郭典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