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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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宣布其与被告***、鲁君于2016年2月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于2019年9月3日提前到期有效; 二、被告***、鲁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借款剩余本金2007698.34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止2019年8月4日欠息金额为48278.45元,自2019年8月5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借款剩余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基准利率4.9%上浮10%的标准计付、罚息按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复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湖北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鲁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对被告***、鲁君购买的位于潜江市浩口镇浩口路188号潜江市水稻科学研究所(浩口金四季1)101商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被告***、鲁君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48元,减半收取计116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624元,由被告***、鲁君、湖北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