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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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重庆珑和医药有限公司对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重庆珑和医药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定的债务就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重庆五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重庆五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9300元,由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74650元,由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重庆珑和医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4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重庆珑和医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9300元,由重庆五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4650元,由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4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