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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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详见赔偿清单)114064.5元,扣除已付的10000元,余款104064.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详见赔偿清单)114064.5元,扣除已付的10000元,余款104064.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款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详见赔偿清单)13513.47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被告阳谷惠通运输有限公司及被告阳谷恒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详见赔偿清单)13513.47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7元,由原告***负担273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062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062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45元,阳谷惠通运输有限公司和阳谷恒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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