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天勤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威海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262732.10元,并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工程款3262732.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原告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水海四期K地块侨郡项目(A01~A06、S1、3#配电室)桩基工程工程款3262732.10元范围内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32元、鉴定费55000元,由原告负担18440元,被告负担789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3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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