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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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21日的《担保协议》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被告芜湖吉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36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3元,由被告芜湖吉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