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5113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迟延履行金5733.6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反诉被告)***为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具1144100元已付工程款增值税普通发票,***代为垫付的税金由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实报实销);剩余工程款发票待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先行、实际支付后,***为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工程款增值税普通发票,***由此产生的代为垫付税金由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反诉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243.56元,由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承担94%即8688.95元,由***自行承担554.61元;邮寄送达费120元,由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预交反诉费3569.62元,由***承担73%即2605.82元,由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96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