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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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永立精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嘉兴市金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阳市永立精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嘉兴市金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4953.18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莱阳市永立精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嘉兴市金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4953.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6月1日起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74元,减半收取计2337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07元,由被告莱阳市永立精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MACROBUTTONNoMacro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