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浙江嘉泰塑粉有限公司 浙江铧淳塑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嘉泰塑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1512908.63元(暂计至2019年11月14日,此后按合同编号为2017年湖嘉营流借字第17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铧淳塑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8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9817元,由被告浙江嘉泰塑粉有限公司、浙江铧淳塑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