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鸡太白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宝鸡太白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宝鸡鸿瑞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429323元,并承担利息及滞纳金。(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滞纳金按每年12%计算,自2015年6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至) 二、驳回原告宝鸡鸿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20751元,减半收取10375.5元,由被告宝鸡太白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宝鸡太白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1份,并预交上诉费20751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