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鸡太白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宝鸡太白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宝鸡鸿瑞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429323元,并承担利息及滞纳金。(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滞纳金按每年12%计算,自2015年6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至)

二、驳回原告宝鸡鸿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20751元,减半收取10375.5元,由被告宝鸡太白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宝鸡太白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1份,并预交上诉费20751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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