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特沥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华特沥青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464807.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6480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华特沥青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西华特沥青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3元,由被告江西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72元,原告江西华特沥青有限公司负担23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