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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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宝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 洛阳新力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88374.11元(暂计至2019年5月28日,自2019年5月31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975‰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结清之日止)。 二、***、新力志公司、宝驰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力志公司、宝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滨河新村9幢4-702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新力志公司、宝驰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5元,由***、***、新力志公司、宝驰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