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紫香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洛阳紫香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洛阳日报社广告款555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受理费1188.00元,减半收取594元,由被告洛阳紫香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