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保单约定的赔偿项目给付原告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保险金。 二、驳回原告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