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浦北县安心药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浦北县安心药房返还***的货款7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履行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浦北县安心药房各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