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借款本金270290.95元和利息22735.35元(暂计至2019年4月28日,之后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有权就上述债权以本案所涉抵押物,即***名下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城东村湖山路五巷19号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优先顺位及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284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