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旭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款7734428.68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1日的利息以6955900.38元为计算基数,2019年4月12日起至付清劳务款之日止的利息以7734428.68元为计算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417元,由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