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宗裕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中朋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丹东市元宝区军旅鲜果时光饮品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丹东市元宝区军旅鲜果时光饮品店与被告辽宁宗裕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丹东市元宝区军旅鲜果时光饮品店”进驻“宗裕城温泉水世界”进行联合经营合同书》;

二、被告辽宁宗裕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丹东市元宝区军旅鲜果时光饮品店进场费40068.5元;

三、被告辽宁宗裕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丹东市元宝区军旅鲜果时光饮品店损失161364元。

四、驳回原告丹东市元宝区军旅鲜果时光饮品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辽宁宗裕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6000元,由被告辽宁宗裕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714元,由原告丹东市元宝区军旅鲜果时光饮品店负担1393元,被告辽宁宗裕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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