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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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4418.5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7970.69元(截至2019年2月18日,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另行计付); 二、***、杭州临安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8元,由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60元,由***、***、杭州临安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548元。 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临安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