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顺彩行建材有限公司
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顺彩行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3019.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43019.75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顺彩行建材有限公司本案律师代理费13295元。

本案受理费576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882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2008元共计4890元,由被告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64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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