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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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10民初2349号 原告:无锡市阳光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红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瑶。 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用波。 被告: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景新。 被告:深圳市圣墨西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运余。 原告无锡市阳光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墨西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阳光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无锡市阳光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简小飞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天桥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