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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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荆州市郢龙工贸有限公司 荆州市商业银行荆州支行 荆州市商业银行兴业支行 荆州市荆州区兴农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荆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3民初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一、原告兴农公司与被告郢龙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还款补充协议书》、《产权界定协议书》部分有效,即其中涉及土地、门面抵偿的部分无效、涉及办公楼抵偿部分有效;二、被告郢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农公司征收补偿款合计1134642.5元;三、驳回原告兴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维持荆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3民初8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二、荆州市荆州区兴农建筑工程公司与荆沙市荆州企业物资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还款补充协议书》,荆州市荆州区兴农建筑工程公司与荆州市郢龙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产权界定协议书》均无效; 三、荆州市郢龙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荆州市荆州区兴农建筑工程公司征收补偿款合计1174374元; 四、驳回荆州市荆州区兴农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322元,由荆州市荆州区兴农建筑工程公司负担21213元,荆州市郢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1829元,***负担23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630.15元,由荆州市荆州区兴农建筑工程公司负担23151.15元,荆州市郢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5449元,***负担230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