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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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原告***、***逾期交证违约金共计65137.04元。 如果被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按变更后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715元,由被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