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蒙城县金鹏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甘0924民初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甘0924民初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赔偿被上诉人赛提汗、库丽番各项损失191956.27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

四、被上诉人蒙城县金鹏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赛提汗、库丽番各项损失16281.15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

五、驳回被上诉人赛提汗、库丽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95元,合计1039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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