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能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曲靖市恒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能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分公司货款人民币2565494.36元。 案件受理费27324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3662元,由被告曲靖市恒基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