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95936.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支付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贷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0元,由被告***、***、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