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95936.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支付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贷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0元,由被告***、***、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5-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