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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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楚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借款本金1121427.41元及截止2019年4月5日的利息91921.94元,并按年利率11.41875%支付自2019年4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湖北楚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违约金20000元。 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对被告被告***、被告***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大夹街服装批发市场(二期)5座1-4层20室共有房产(房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江字第**、第×房权证江字第**,用(商2009)第163034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楚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楚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