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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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绥化鼎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白城市永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00元、护理费8684.59元、误工费18935.51元、残疾赔偿金3024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511.66元、车辆损失2000.00元,合计86377.36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起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21060.70元[(35186.72元-5100.00元)×70%]、车辆损失53760.00元[(78800元-2000.00元)×70%],合计74820.70元; 三、***、绥化鼎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无给付义务。 四、反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绥化鼎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57339.80元[(186466.00元-2000.00元)×30%+2000.00元]、施救费3000.00元(1.00万元×30%),合计60339.80元; 五、反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营运损失7295.40元(24318.00元×30%)。 六、驳回反诉原告绥化鼎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2.00元、鉴定费210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4.00元,由***负担745.00元,由绥化鼎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9.00元。评估费2000.00元,由绥化鼎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00.00元,由***负担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