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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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富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利泽实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金49456355.21元及罚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以本金49456355.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利泽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925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