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安永恒(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毕节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省北斗星卫星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毕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57.5万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102万元从2014年12月25日起计息;以本金200万元从2015年3月3日起计息;以本金500万元从2015年3月25日起计息;以本金500万元从2015年3月27日起计息;以本金600万元从2015年4月3日起计息;以本金810万元从2015年4月10日起计息;以本金30万元从2015年6月12日起计息;以本金15.5万元从2015年8月3日起计息。上述利息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675元,由被告贵州省北斗星卫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