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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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千鼎建材有限公司 中铁十六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硕建材有限公司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渝0240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千鼎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硕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共计25,736.02元; 三、驳回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硕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案件受理费1,696元,由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20.72元,由被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千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75.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96元,由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20.72元,由被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千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75.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