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 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范红星、***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借款本金142449.10元及利息损失(截止至2019年3月23日的利息1726.21元、罚息37.61元及以142449.1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每年1月1日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罚息利率在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范红星、***追偿; 三、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享有对被告范红星、***购买的坐落于高密市姜庄镇仁和社区孚日西街88号惠达公寓46幢3单元202室房屋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8元,由被告范红星、***、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