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三盟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恒佰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苏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三盟建设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恒佰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9050元、利息14225元,合计483275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恒佰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540864元,结案标的483275元,案件受理费9208元,减半收取4604元,投递费2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840元,由原告新疆恒佰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29元,由被告新疆三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511元(原告已预交9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