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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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确认原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07年7月23日签订的《工程施工联营施工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向原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379736.56元、迟延付款利息损失45877.19元,共计1425613.75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35330.43元、邮寄送达费84.80元,由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216.80元(14132元+84.80元),原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198.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