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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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合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哈密市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教材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合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 二、被告新疆合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利息37458.33元(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及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日利率0.628‰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本金计收); 三、被告新疆合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四、被告新疆合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160元; 五、被告新疆合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原告哈密市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均已交纳),由被告新疆合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