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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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87,23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