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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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王久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8月4日止)、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15‰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李兵、被告唐山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王久福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李兵、被告唐山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久福追偿; 四、驳回原告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51,800.00元,由被告王久福、被告李兵、被告唐山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