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梵思美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梵思美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819,730元; 二、被告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梵思美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梵思美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0.00元,由原告沈阳梵思美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承担1,056.00元,由被告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3,3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