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博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惠和经贸有限公司 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交物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中交物产有限公司货款912847.81元及利息108964.09元(计算至2012年2月29日止); 二、被告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中交物产有限公司利息(以912847.81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中交物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330元,由被告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