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博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惠和经贸有限公司
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交物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中交物产有限公司货款912847.81元及利息108964.09元(计算至2012年2月29日止);

二、被告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中交物产有限公司利息(以912847.81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中交物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330元,由被告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29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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