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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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已赔偿的保险款22445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4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42.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负担元460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3-30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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