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春市佳信贸易有限公司
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
西钢集团灯塔矿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西钢集团哈尔滨兴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钢集团灯塔矿业有限公司对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在主债务人处不能得到清偿的借款本金3400万元、借款利息10093125.12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有权以被告西钢集团灯塔矿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灯他项2016第26号,地,地号06-02-02用权面积527068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387.24元由被告西钢集团灯塔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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