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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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万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6300.25元、滞纳金10737.05元、利息51630.68元(暂计至2018年5月18日,之后利息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486元; 三、福建万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2元,由***、福建万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