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秦皇岛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5424.97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5.84元; 三、原告***自收到上述赔偿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1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134元,原告***负担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