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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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新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城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新城支行与被告***于2013年2月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130017121);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城南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64754.04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8年2月9日,利息为1778.60元;从2018年2月10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城南支行对被告***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办新城E40号区富强中路3号丽都花城十号楼5层05号房屋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款项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